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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9/03/21

    淮信用辦〔2014〕30號
     
     
    關于印發《淮安市信用服務機構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經信委(信用辦):
    現將《淮安市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11月25日
     

    淮安市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章 總  則
     
    條 為規范和監督信用服務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促進我市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備案辦法(試行)》、《淮安市行政審批中介機構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信用調查和評估、資信評級、信用管理咨詢、信用培訓、商賬管理以及其它信用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在淮安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從事信用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淮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作為市政府信用管理機構,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指導,引入競爭機制,推進信用服務機構開展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五條  堅持“非禁即入”的市場準則,允許所有具備相關資質并在江蘇省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進入淮安市場。
    第六條  在淮安市行政區劃內從事信用服務工作應到市信用辦辦理備案手續。注冊地不在本市、擬在本市開展信用服務活動的機構,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服務機構章程復印件;
    (五)業務范圍和服務規程、技術標準、從業守則、保密制度等業務規則;
    (六)信用信息數據庫等業務系統基本情況;
    (七)評級報告和質量評審的工作流程;
    (八)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
    (九)組織機構設置、人員基本構成和高管人員說明;
    (十)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信用承諾書原件。
    申請辦理備案時需提交上列材料各一式兩份,均需加蓋申請機構的公章,并攜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以備驗證?!督K省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可以到市信用辦領取,或者在“誠信淮安”網下載。
    第八條  符合備案條件且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市信用辦應當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淮安市信用服務機構備案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書》”)。
    第九條  擔任本市行政區域內信用服務機構董事、監事和董事長、總經理、技術總監等 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具有信用服務或金融、經濟、法律、會計等相關工作經歷3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資質及管理能力;
    (四)熟悉與信用體系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五) *近3年無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具備專業團隊且專職工作人員應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信用評級業務相關 、省職業資質(信用評估師、信用分析師、信用管理師、證券從業資格等信用信息服務從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專職工作人員總數的60%,從事信用服務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兩年(含)以上的應不少于專職工作人員總數的50%,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不少于專職工作人員總數的50%。
    第十一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具有符合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的獨創信用理論、產品服務技術標準、質量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完備的工作體系。
    第十二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具備獨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及操作平臺,以及符合行業監管和業務開展要求的信用服務操作系統,具有完善的信用評級工作流程和質量評審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已辦理備案手續的信用服務機構,其申請備案時所提交材料或《備案證書》記載事項的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市信用辦申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信用辦應當及時核實相關備案內容,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四條  已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發生解散、注銷或不再從事信用服務業務等情況時,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15日內向市信用辦提交退出方案,信用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數據庫應在市信用辦監管下妥善處置,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條 市信用辦對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建立專門的信用數據庫和信用檔案,將其從業人員納入全市重點職業人群進行聯動監管,并在“誠信淮安網”公示信用服務機構名單、產品類型、從業人員等信息。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依法從事信用服務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及誠實守信原則,依法保守個人隱私、企業商業秘密和 秘密,切實維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 利益。
    第十八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按照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履行有關登記、審查、批準等手續,依法開展征信業務。信用服務機構采集、加工和使用信用信息要嚴格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亮證、亮照經營,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服務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投訴機構電話等事項,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條 信用服務和收費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公平競爭、自愿委托、誠實守信的原則。開展信用服務時應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應當知道的信息,嚴控按照業務規范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業務規范規定的事項。各信用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應向市信用辦備案登記。信用服務機構違法收取費用的,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開展業務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報告應當真實、合法,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信用服務機構在接受當事人委托進行相關服務前,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協議中應當包括委托事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服務的時限、服務要求、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收費計算復雜的,還應當附費用測算單。
    第二十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在收到應由企業提供的全部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信用報告,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可與信用服務機構自主協商出具信用報告的時間約定,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應事先向市信用辦進行備案登記,并對企業做好信用跟蹤服務。市信用辦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將每份企業信用報告在“誠信淮安”網站上進行公示。每季度,市信用辦應對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進行調研和抽查,重點對信用報告的客觀性、預判性、使用效果等重點內容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市信用辦對信用服務機構業務開展情況實行季報和年審制度,各信用服務機構每季度應書面向市信用辦匯報工作開展情況,每年底須接受市信用辦的年度業務開展情況評審,市信用辦視情將評審的有關情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服務對象和信用報告使用單位可通過書面、電話或者網絡等形式向市信用辦投訴或舉報信用服務機構的不規范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市信用辦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予以核實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或舉報人。投訴或舉報屬實的,由市信用辦將處理結果記入該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數據庫;投訴或舉報情況不屬實且屬誣告性質的,投訴或舉報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市信用辦應將誣告的事實記入投訴或舉報人的信用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實行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市信用辦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在我市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進行打分評級,信用等級在網絡服務平臺上公布。
    信用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信用服務機構有以下行為,情節輕微的,市信用辦應給予書面警告、約談負責人、勒令限期整改:
    (一)有惡意壓低信用報告價格獲取客戶等惡性競爭行為但能及時整改到位的;
    (二)一年內因信用報告質量問題或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被投訴一次經查實負主要責任的;
    (三)違反本暫行辦法開展信用服務活動,情節輕微的。
    第二十九條  信用服務機構有以下行為,情節較重的,市信用辦應書面通知其停業整頓,直至整改到位:
    (一)有惡意壓低信用報告價格獲取客戶等惡性競爭行為,被市信用辦書面警告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二)一年內因信用報告質量問題或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被投訴兩次經查實負主要責任的;
    (三)有向服務對象不合理收費、吃拿卡要等行為被舉報經查實的;
    (四)違反本暫行辦法開展信用服務活動,情節較重的。
    第三十條  信用服務機構有以下行為,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同時,市信用辦應將其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進行曝光公示,并驅逐出淮安市信用服務市場:
    (一)以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或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等違法違規的征信行為;
    (二)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或因過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以及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等行為;
    (三)出具的信用報告、數據披露以及提供的書面備案材料等弄虛作假,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信用報告不能客觀反映企業信用評價狀況、主管操作因素較多,或將企業評級結果與收費標準掛鉤,以及惡意壓低信用報告價格獲取客戶等惡性競爭行為,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一年內因信用報告質量問題或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被投訴三次經查實負主要責任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信用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抄報:省信用辦
    抄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淮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11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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